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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险附加旅程阻碍保险(A款)条款
(华泰财险)(备-其他)【2018】(附)006号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人主险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在本附加条款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时,因发生下列事故之一,保险人赔偿本条第二款约定的两项费用中的一项:
1、被保险人身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严重受伤(见释义)或罹患突发性重病(见释义)经当地医院(见释义)医生诊断不宜继续原定行程(见释义)或须在事故发生地接受治疗;
2、被保险人遭遇劫机或被劫持(见释义);
3、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见释义)或随行的旅伴(见释义)身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严重受伤或罹患突发性重病经当地医院医生诊断须在事故发生地接受治疗;
4、被保险人境内日常居住地的室内家庭财产遭受火灾、爆炸、水管爆裂、自然灾害或因他/她人盗窃导致严重的财产损失(见释义),且被保险人须立即返回处理相关事宜;
5、旅游目的地或途径地突发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承运人雇员罢工;
6、已计划的旅行途经地或目的地突发流行疫病(见释义);
7、已计划的旅行途经地或目的地突发暴乱或遭受自然灾害。
(二)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针对同一事故负责赔偿以下两项费用中的一项:
1.提早结束全部或部分旅程的,赔偿被保险人已预先支付但未使用并无法退还之旅行交通、住宿、景点门票及其他本保险合同明确列明的旅行产品的费用;
2.无法如期返回原出发地而须延长在事故发生地逗留时间的,按照不高于被保险人原先预定旅程的住宿标准和返程标准,赔偿被保险人延期逗留期间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额外交通费或住宿费(不包括住院费)。
在保险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必须适合旅行且被保险人没有意识到任何会导致原定旅程中断或缩短的状况。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行程缩短、延期或造成被保险人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预订交通、住宿或相关旅游产品时已意识到的任何将可能导致旅程缩短或延期的情况;
(二)宾馆酒店、公共交通承运人、旅行社或其它旅行服务公司已确认将予以退还的费用;
(三)宾馆酒店、公共交通承运人、旅行社或其它旅行服务公司的违约或破产引起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不愿意继续行程或由于经济原因无法继续行程或自愿延长行程而引起的损失;
(五)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或随行旅伴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
(六)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没有预订住宿或返程交通;
(七)当必须取消或缩短部分行程时,被保险人未立即通知宾馆酒店、公共交通承运人、旅行社或其他旅行服务公司而造成的损失;
(八)精神病、心理疾病或性病;
(九)根据救援机构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十)被保险人及其直系亲属或随行的旅伴因本附加条款生效时已存在的任何病症或症状而导致死亡或患病;
(十一)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十二)政府的禁令或管制;
(十三)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一)由被保险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索赔: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死亡者验尸报告或加盖公章的死亡证明、死者户籍注销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医生出具的有关被保险人之配偶、父母或子女严重受伤或罹患重病的证明文件正本;
4、被保险人与死者关系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被保险人不宜继续原定行程的医生证明文件正本;
6、已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及相关旅游产品的预付费用的清单及发票或收据原件;
7、旅行社、交通工具承运人、住宿承办人等单位出具的证明被保险人已支付但未使用且无法退还的部分费用的清单;
8、已支付交通费但因旅程缩短无法使用的原始机票、车票、船票;
9、保险事故发生地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突发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雇员罢工、暴动的证明文件;
10、保险人认可的意外事故证明文件;
11、若是公务出差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被保险人公务出差旅行的证明;
12、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已从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保险人可根据有关单位或保险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保险金证明,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内仅承担被保险人除前述赔偿额之外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第七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八条 释义
1、严重受伤:
指经医院医生诊断及证实所受的伤危及生命或其严重程度不宜继续原定行程。
2、突发性重病:
指在本条款规定的保险期间内,首次罹患的疾病或突然出现的症状,并经医院医生诊断及证实该疾病或症状危及生命或其严重程度不宜继续原定行程,但不包括本合同生效前已经罹患的任何疾病或出现的任何症状,也不包括任何慢性疾病(包括但不仅限于冠心病、高血压、肝硬化、糖尿病、椎间盘突出症、哮喘等慢性疾病)。
3、医院:
根据所在国家法律取得正式医学或外科医院执照的机构。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共同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
在中国境外(包括港、澳、台)是指保险人认可的根据所在国家法律规定合法成立、运营并符合以下标准的医疗机构:
(1)主要运营目的是以住院病人形式提供接待患病、受伤的人并为其提供医疗护理和治疗;
(2)在一名或若干医生的指导下为病人治疗,其中最少有一名合法执业资格的驻院医生驻诊;
(3)维持足够妥善的设备为病人提供医学诊断和治疗,并于机构内或由其管理的地方提供进行各种手术的设备;
(4)有合法执业的护士提供和指导二十四小时的全职护理服务。
4、劫持:
指绑架或非法拘谨,被保险人遭遇非由合法政府或司法机关控制指挥之个人或团体使用武力劫持或威胁,并强迫限制被保险人行动之情形。
5、直系亲属:
指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
6、旅伴:
指同被保险人一同参加旅行之同团伙伴,该伙伴的身份可以为被保险人之同事、朋友及亲属。
7、严重的财产损失:
指住宅或家庭财产的全部或超过价值1/3的部分遭受损坏或损失。
8、公共交通工具:
指领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以下交通工具:
1)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
2)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经营的来往商业客运机场的定翼飞机;
3)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往来商业客运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直升机站之间营运的直升飞机;
4)按固定路线和时间表营运的固定机场客车。
若上述所列的各种公共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不符合本附加条款中“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另政府、企业及私人包机亦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定义之内。
9、流行疫病:
是指在某国家、地区或区域突然爆发并快速传播的传染性疾病。
10、不宜继续原定行程:
指在本条款规定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严重伤害或罹患突发性疾病,经医生诊断,需住院治疗,或急诊留观,或连续输液治疗,或诊断为骨折、烧烫伤、或发热38度以上,且导致无法继续原定行程的。
本附加条款的未释义名词,以本附加条款所附属主险条款中的释义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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